“我之所以偷变压器,是因为现在没有牛可以偷了!”
湖北武汉。
10年前,辜某曾因盗窃耕牛被判入狱。服刑10年后,辜某出狱,但游手好闲,没有什么正当的收入来源。
(相关资料图)
某天,辜某突发奇想,发现了一个来钱道儿,并联系了岳某。
二人到蔡甸玉贤街盗窃了一个变压器。
民警将其抓获后,辜某声称,之所以盗窃变压器,是因为现在没有牛可偷了。
目前,两人均被刑拘。
【法海说法】
1.辜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没有问题。最容易涉嫌的罪名也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超过1000~3000元),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超过3万至1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超过30万至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像这种情况,盗窃的对象是变压器,那么需要经过物价部门的鉴定,以物价部门认定的价值作为犯罪数额。
但是,该罪名最多也只会判处无期徒刑,而且从实际上,一个变压器很难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不过,盗窃的对象是变压器,也就意味着他这个盗窃有一定的特殊性了。
因为这时候涉及的罪名,可能就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了。
当然,这需要看这个变压器是否属于这里的电力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如果这个变压器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
一是该变压器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
二是该变压器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
三是该变压器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
但是,如果该变压器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则不属于“电力设备”。
3.一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那刑罚可就重了。
根据《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以下后果之一,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一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
二是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是其他严重后果。
4.另外,需要特别说的是,辜某属于累犯,按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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